【食品安全問題零妥協】
近來,食品安全問題頻頻出包,全體人民已經忍無可忍。現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(下稱:食安法)對攙偽、假冒的食品業者,刑罰部份僅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有致危害人民健康者,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未定有最低應受的有期徒刑與罰金。
然而經過法院1~3審的審查下來,依照台灣的司法判決習慣,違法的食品業老闆犯罪,最後結果常見「高高舉起,輕輕放下」,原本1審判5年,最後終審判決可能只判1年甚至更低,違法者應受的處罰與人民的法律感情不符,即不足以阻嚇意圖違法或正在違法的食品業老闆。
因此欣瑩主張,對於有食品業者攙偽、假冒,及業者的違法行為有致危害人民健康者時,食品業老闆就應受有最低刑罰、罰金的處罰。欣瑩在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條文修正動議,設立違法的食品業者應有最低罰金額度與最低量刑。食品安全問題零妥協,不應給業者有攙偽多就罰多,攙偽少就罰少的投機心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