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2-05-21 在民國初年所頒布的法律,罰金(或罰鍰)之計算基礎多以「銀元」為單位,然而經過數十年經濟發展,「銀元」已不符合現代經濟生活水準,建請行政院、司法院、考試院、監察院及立法院,研究改以「新臺幣」為計算單位,以維法律適用之統一性。 - 民國黨主席徐欣瑩服務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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